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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11月9日,德意志共和國成為一個民主國家
1938年11月9日,納粹開始攻擊德國的猶太人,店家,
                     禮拜堂,史稱"碎玻璃之夜"或"水晶之夜"
                     因為猶太店家破碎的櫥窗玻璃,
                     在月光下滿地如水晶般閃爍發光。
1989年11月9日,柏林圍牆倒塌

每年的11月9日,這些在德國歷史上影響深刻的事件就再次的重現人們記憶中。

看了兩天靜坐學生的實況轉播
再加上我向K先生的抗議
我決定翻譯部分德國集會法,即使在國外
集會自由也不是無限上綱的
德國集會法因邦而異,這裡翻譯的法條來自德國聯邦司法部,
特別針對柏林邦

德國基本法對於集會自由的規定:

Die Versammlungsfreiheit ist in Artikel 8 des Grundgesetzes als Grundrecht garantiert. Artikel 8 lautet:

(1) Alle Deutschen haben das Recht, sich ohne Anmeldung oder Erlaubnis friedlich und ohne Waffen zu versammeln.
(2) Für Versammlungen unter freiem Himmel kann dieses Recht durch Gesetz oder auf Grund eines Gesetzes beschränkt werden.

基本法第八條集會自由
1.所有德國人皆享有和平且不持有武器的集會自由權,無須登記與核准。
2.在公共場合的集會權得經由法律限制之。

譯按:1.德國人涉指德國公民,外國人在德集會自由由各邦訂立之,非基本法保障範圍。
       2.基本法不保障具有敵意(feindselig),持武意圖製造暴力者的集會自由。
       3.公共場合集會則由集會法所規範。

ps. 靜坐學生如果在德國這樣逕自在公共場所集會的話甚至是違憲的喔!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因憲法無相關法律規定,
所以在
445號的大法官釋憲中有對於集會遊行法的特殊解釋文,
此解釋在下面那篇文章我已經詳述過了。

德國集會法(柏林):
針對公共場所的集會規定共分為總論,室內公共場所規範,
室外公共場所規範,違反集會法罰則,結論等五部分
筆者翻譯的是wiki上對於集會限制的部分,
原文在此
(對wiki來源有質疑的話,我已經查證過原文了,確有這些規定限制)
1.禁止攜帶武器
2.在特定場合的集會規定:這些場合包括人權,大屠殺紀念碑附近,
若有集會目的是讚揚國社主義或是傷害受害者尊嚴的集會,皆予以禁止。
3.解散規定:有關機關可依法解散有害公共安全,秩序的集會
  (ex:開放空間的公共場所集會中不能著有著政治意義的統一制服,衣著規定)
4.
集會登記義務(Anmeldepflicht):
所有公共場所的集會皆須於集會48小時前向相關機關登記
(包括Eilversammlung-緊急集會,離集會時間不到48小時也仍須付諸登記),
而非公共場所的集會則依基本法第八條規定不用登記及核准。
沒有登記的公共場所集會召集人將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罰金。
(VersamlG Abs.4 Art.26)

所有在公共場合的集會法都必須遞交登記書,
而相關機關是可以在公共場合依集會法的規定解散集會唷!

舉一個例子吧:
2007年G8高峰會在德國的Rostock舉行,
警方依集會法違法的規定驅離集會人群,組織(
南德日報)
聯邦憲法法庭在對此驅離案判決是不違憲的(
判決文),
當時群眾由不同方向向集會地點聚集(Sternmarsch)
並意圖以暴力手段推倒維安的拒馬
(當時拒馬與會議地點的距離和這次圍陳行動有得拼),
證明集會群眾有暴力行為及意圖,
故警方解散集會驅離群眾是不違反集會自由的。

上面所有的論述都不是為目前的集會遊行法和警察執法過當除罪化,
我只是想表示德國的集會法規定,某方面不一定比現行集會遊行法更符合"人權",
(光是看目前台灣還在容忍這場違法集會就知道了)

台灣不一定要甚麼都學國外,我支持修改集會遊行法,
甚至支持修憲,但不代表聲援,支持,護衛違法在公共場所的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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